前序: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均有要求,需要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才可购买。证券公司在进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销售时,需向投资者全面、真实、客观陈述产品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购买与自己适当性相匹配的产品。
案例:
2020年,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某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因该投资者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担心私募基金亏损,对私募基金购买意愿较低,该工作人员为实现自己销售业绩,私下允诺客户如果产品出现亏损,将对投资者进行补偿保证其本金安全,同时片面夸大市场行情产品收益,促使投资者下单。
2021年因市场行情原因,该私募基金产品净值下跌出现亏损,投资者欲赎回并向该工作人员索要赔偿以弥补损失,工作人员因产品亏损金额较大,无法进行补偿,表示希望投资者短期继续持有。于是,该名投资者投诉该证券公司及该工作人员,要求赔偿其损失。经多次协商沟通,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最终达成和解。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及相关从业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针对非保本产品进行保本承诺,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提示: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包括: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私募基金办法》第十四至十九条就私募基金资金募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销售私募基金时,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四是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五是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明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